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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 内容 |
事项名称 | 健身气功设立站点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申 请 条 件 |
必备条件:(1)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2)活动时间相当固定;(3)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4)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5)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需提交的材料(1)设立站(点)申请(单位、内容、人数、地点);(2)北京市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登记表及《健身气功站点习练人员登表》;(3)设立站点活动方案(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开展时间、地点、内容、工作责任要求;(4)有关部门批示意见;(5)辅导员资格证书;(6)活动场所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函并明确使用时限及场地示意图;(7)负责人身份登记表。 |
办 理 材 料 |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相关公安机关的许可文件。 |
办理地点 | 郸城县新华路中段(原体育局楼上)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联系电话 | 0394--3222601 |
办 理 流 程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局广播影视和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交局主管领导审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同意的审查意见,同时报市公安部门备案。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由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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