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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 内容 |
事项名称 | 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审批 |
设 定 依 据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修改)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
申 请 条 件 |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办 理 材 料 |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地点 | 新华路中段(原体育局)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到星期五 |
联系电话 | 0394--3222601 |
办 理 流 程 |
1、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提出申请; 2、承办人审核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股室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 4、经审查合格的申请,报主要领导签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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