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和休学学籍办理事项
审批项目: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和休学
审批部门: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股
审批对象:义务教育阶段需要转学和休学的学生
审批依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五条 正常升级和一贯制学校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学籍信息更新,由学籍系统自动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或学籍发生变动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复学)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学生因病申请休学应当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 随父母到境外生活的学生,应当凭有效护照和签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办理休学手续。回来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应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学校申请,学校审核后通过学籍系统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转入或转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学生转学审核。出现争议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二十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出学校应为转出学籍档案提供方便。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转至转入学校。纸质档案可由转出学校密封后由家长(监护人)直接移交给转入学校,也可由转出学校邮寄至转入学校。
学生提交转学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办好学籍转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二条 省(区、市)直属学校、设区的市直属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每学期由学校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应将其学籍分类管理,不得注销。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年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办理复学手续。进入教育和矫治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应转入专门学校。
第二十五条 特殊学校残疾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应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在5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注销其学籍。